一個可以放上《百法百中》的法律 IQ 題,也是人家大學的環保科案例分析。 談的是屯門公園唱歌案。
事源在屯門公園每天都有一群音樂好愛者在裡邊唱歌跳舞,發出的聲音引來對面屋苑的居民投訴,其中有出位者(投訴者)更云,他自己一聽到粵曲便有輕生念頭,所以他在家中一聽到有人在公園唱粵曲時,就會對他造成極大的精神困擾。
經過居民團體的不停投訴,康民署最後向兩名在公園唱歌人仕進行檢控。 開了 file ,算是做了功課。 不過事件並未結束,衍生的問題是公園明明是一個給人輕鬆、休憩的地方,當有人在公園唱歌時,給引了一群愛好者自發參加,在公園的不同地方唱歌跳舞,唱歌活動成了在公園內共同逍遣娛樂的最大公因數,但一下子這歡樂繽紛的歌唱活動,原來是違法,兼要被取締,這是不是有違公園成立的原意?
這是愛歌之人的說法。
對於居民,有聲音由公園傳來,這聲音只是他不喜歡聽的,這就是噪音,就是滋擾。 他有權力去訴之於官府,檢舉噪音源頭。
至於政府,我卻是相信執法者可以為了目的(檢控、消滅噪音)而百法百中,曹仁超很多時引用的「香港天線」例子便是經典,想當年「香港天線」的股票炒得天高,炒股者塞得股票交易所水洩不通,政府為了緩和炒賣情緒,引用消防條例,清了交易所的場。 目的,手段。
道理雖然一樣,但值得談談的卻是今次康民署出手與環保署出手有何不同。
跟據報導,是次康民署是引用了《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簡單來說是只要有人在沒有康民署的准許下使用樂器、揚聲器等而對其他公園使用者產生滋擾便算違法。 其中甚麼噪音量才算是滋擾? 沒有界定。 投訴者,只要有其他公園使用者檢舉就可以。 客觀上只要樂器與投訴者同時出現,署方就可以執行檢控。 範圍局限在公園裡發生,只需康民署一個部門就可解決。 檢舉過程相對簡單。 嚴格來說,康民署執行的檢控與居民對公園發出的噪音有投訴無關,所以居民如想出氣,應該繼續向其他部門投訴。
若由環保署出手,這遊戲由該如何玩? 由環保署出手,他所用的法律就只有《噪音管制條件》(Noise Control Ordinance) 簡稱 (NCO)。 NCO 中對投訴者身份的有特別界定,據我個人理解,是需要用建築物/單位作參考,如我要投訴公園噪音,是要用「住在 501室的我」作為我的投訴身份,背後應該有一個 owner 或 occupier 的概念,噪音影響了我的 enjoyment on premises。 在 NCO 中,有實際數據分級作執行標準的附例,都是要求在受眾(receiver)身處單位作測量點,來釐定是否合乎相關法律要求。 不論是實地的測量,或是在發牌時的紙上計算,都是用這 receiver 的概念作基準。 所以處理屯門公園事件,由環保署出手時,代表的就會是居民一方,要是代表流動的公園使用者,相信在檢舉上會遇困難。
如果再細心研究 NCO 的條文,便會發現要落實檢舉,也要很多假設。 不同性質的噪音在 NCO 中也有不同的監控手法。 最簡單的便是將公園唱歌聲界定為在公眾地方發出的 entertainment noise。 在這裡甚麼的噪音量才算是滋擾,也是沒有標準,檢控權也不在環保署,而在警方,警察是被賦權力來界定甚麼是噪音。
再回顧我們的目的,要消滅公園發出的噪音。 康民署是引《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似是簡單有效點。 總好過引 NCO ,要諸多假設。
再續。 兼附送第一身屯門實地測量經過。
***
先給大家備備課
屯門公園唱歌案的 layout (from google map)
藍圈--投訴民居
藍圈左面一片綠色的便是屯門公園
紅黃綠圈是關子,有興趣者不妨先看看功課題目。
事源在屯門公園每天都有一群音樂好愛者在裡邊唱歌跳舞,發出的聲音引來對面屋苑的居民投訴,其中有出位者(投訴者)更云,他自己一聽到粵曲便有輕生念頭,所以他在家中一聽到有人在公園唱粵曲時,就會對他造成極大的精神困擾。
經過居民團體的不停投訴,康民署最後向兩名在公園唱歌人仕進行檢控。 開了 file ,算是做了功課。 不過事件並未結束,衍生的問題是公園明明是一個給人輕鬆、休憩的地方,當有人在公園唱歌時,給引了一群愛好者自發參加,在公園的不同地方唱歌跳舞,唱歌活動成了在公園內共同逍遣娛樂的最大公因數,但一下子這歡樂繽紛的歌唱活動,原來是違法,兼要被取締,這是不是有違公園成立的原意?
這是愛歌之人的說法。
對於居民,有聲音由公園傳來,這聲音只是他不喜歡聽的,這就是噪音,就是滋擾。 他有權力去訴之於官府,檢舉噪音源頭。
至於政府,我卻是相信執法者可以為了目的(檢控、消滅噪音)而百法百中,曹仁超很多時引用的「香港天線」例子便是經典,想當年「香港天線」的股票炒得天高,炒股者塞得股票交易所水洩不通,政府為了緩和炒賣情緒,引用消防條例,清了交易所的場。 目的,手段。
道理雖然一樣,但值得談談的卻是今次康民署出手與環保署出手有何不同。
跟據報導,是次康民署是引用了《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簡單來說是只要有人在沒有康民署的准許下使用樂器、揚聲器等而對其他公園使用者產生滋擾便算違法。 其中甚麼噪音量才算是滋擾? 沒有界定。 投訴者,只要有其他公園使用者檢舉就可以。 客觀上只要樂器與投訴者同時出現,署方就可以執行檢控。 範圍局限在公園裡發生,只需康民署一個部門就可解決。 檢舉過程相對簡單。 嚴格來說,康民署執行的檢控與居民對公園發出的噪音有投訴無關,所以居民如想出氣,應該繼續向其他部門投訴。
若由環保署出手,這遊戲由該如何玩? 由環保署出手,他所用的法律就只有《噪音管制條件》(Noise Control Ordinance) 簡稱 (NCO)。 NCO 中對投訴者身份的有特別界定,據我個人理解,是需要用建築物/單位作參考,如我要投訴公園噪音,是要用「住在 501室的我」作為我的投訴身份,背後應該有一個 owner 或 occupier 的概念,噪音影響了我的 enjoyment on premises。 在 NCO 中,有實際數據分級作執行標準的附例,都是要求在受眾(receiver)身處單位作測量點,來釐定是否合乎相關法律要求。 不論是實地的測量,或是在發牌時的紙上計算,都是用這 receiver 的概念作基準。 所以處理屯門公園事件,由環保署出手時,代表的就會是居民一方,要是代表流動的公園使用者,相信在檢舉上會遇困難。
如果再細心研究 NCO 的條文,便會發現要落實檢舉,也要很多假設。 不同性質的噪音在 NCO 中也有不同的監控手法。 最簡單的便是將公園唱歌聲界定為在公眾地方發出的 entertainment noise。 在這裡甚麼的噪音量才算是滋擾,也是沒有標準,檢控權也不在環保署,而在警方,警察是被賦權力來界定甚麼是噪音。
再回顧我們的目的,要消滅公園發出的噪音。 康民署是引《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似是簡單有效點。 總好過引 NCO ,要諸多假設。
再續。 兼附送第一身屯門實地測量經過。
***
先給大家備備課
屯門公園唱歌案的 layout (from google map)
藍圈--投訴民居
藍圈左面一片綠色的便是屯門公園
紅黃綠圈是關子,有興趣者不妨先看看功課題目。
Comments
其實條例是不是可以改一改? 例如要有大部分居民認為是滋擾才可叫做滋擾? 我覺得是不是受到滋擾有時是很主觀的, 不過如果好像新聞中一聽到粵曲便有輕生念頭, 那就是影響他人身體(健康), 那可能會被票控吧(不過亦要証明他真的會有輕生念頭). 又或者能否好像地盤一樣要有時間規限呢?
初期只得笛子和二胡加solo
而家加埋電子琴同風琴同幾人大合唱
實行中西合碧
要不要來個實地考測和採訪?
投訴人家中量度出高於法例水平的噪音,但儀器未能分辨來自紅黃綠 3 個源頭各佔多少分貝,所以就算要檢控,都不知應檢控那個源頭。
阿婆口述歷史幾時會有下集呀?
煩忙工作給我唯一感想是,在將來我的女朋友出現時,她問我,「你的工作怎樣呀?」
我一定會答,
「工作就像我對妳的愛一樣...... 永無休止呀~」
嘩!
我想我快痴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