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公關‧哎吔吔 II

Tuen Mun Layout
屯門公園唱歌案的 layout (from google map)

藍圈–投訴民居
藍圈左面一片綠色的便是屯門公園

拖了很久,都是要說下去。 數月前曾拜訪那裡,故事有點曲折,先是建築署委託了一間顧問公司去研究由屯門公園發出來的聲音究竟是不是擾人。 原來屯門公園的「業主」是建築署,康民署只是「管理公司」的角色,所以付款請人研究的就是 ASD (建築署)。 最後顧問公司又委託了我的舊公司進行測量,所以我才有份參予。

測量當日,康民署已經實行了管制公園內人們唱歌跳舞的新措施,先是把公園內的游兵散將綜合起來,劃定了紅圈所示的羅馬廣場給他們表演。 二,管制表演者的演出時間,只準在下午一時到六時內進行唱遊。 三,改變表演者者的身份,所有在羅馬廣場唱遊的人要先 book 場登記,這讓他們由從前角式模糊的公園唱歌路人甲變成一個實際「唱歌節目」的 organizer,尤見這一點最具殺機。

或許大家都知道,政府部門間是不會(或不能?) 互相起訴,即使是公園真的是天天的士高,夜夜響不停,警方或環保署都不可能用「屯門公園」成一個起訴個體,落案起 charge。 但當一個場地租借的角色出現時,這時公園中的廣場不會再被視作「公眾地方」,租借人需要為他租借地方所發生的事負上法律負責,這裡談的法律負責當然是指產生滋擾人的噪音。

在《噪音管制條例》中的第十三條,「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所發出的噪音」就適用於這關係。 執法過程是,先有投訴者指出噪音滋擾的源頭,執法者先從條例的技術備忘錄中找出該投訴者身處地方,在有噪音滋擾時段時,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acceptable noise level/ANL) 是多少。 ANL 是按地區、按時間、噪音環境來釐訂,如果投訴者身處郊野,噪音滋擾來自晚上,附近又不是飛機航道,又沒有繁忙馬路,這樣的情況,「可接受的噪音聲級」當然是最低。 ANL 釐訂出來後,環保署就會派員到投訴者的地方進行量度,如果由噪音源頭發出的噪音真是超過該地方的 ANL 便屬違法。

但一般來說,這條例多數用來對於一些定點穩定的噪音源頭,就例如你家外窗望見的商場冷氣機房之類。 因為這例的執法機制是在發現噪音來源超過 ANL 後,先會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給予噪音來源的主人,通知他要在限期內就有關噪音源頭進行改善。 在限期過後,環保署會再派員到場測量,如測量結果是低於 ANL ,那便算 file close,若又是超過 ANL,那便會發告票了。

對於屯門案,先有「場地佔用人」關係的出現脫離了原有在「公眾地方」下的「保護」,理論上是可套用十三條來管制,但實際問題是公園場內的「場地佔用人」全是超短期的租用者,今天是我某甲唱歌超標,等待環保署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時,油墨未乾前已到明天,場地已由乙某所租,要追究也不能。 執法是有困難。 記憶中在管制戶外歌唱活動最成功,兼成功立案的,可算是 n 年前譚校長在大球場的「細細聲演唱會」了,據我自己的推測是次成功要點在於他的演唱會舉行日數夠長,重複又重複,足夠進行先「通知」後「檢查」的動作。

那麼,戶外表現活動真是「無王管」乎? 用警權,《噪音管制條例》中四及五條已有足夠管制,可惜是全由主觀作準。 要客觀,就只要十三條由環保署操刀,不過需時日曠又是不太實際。 不過在「不實際」中,環保署也發出過些指引,「在露天場地舉行娛樂活動的噪音管制指引」,頗具「參考」價值。 其中大既說,在露天場地舉行娛樂活動時,需要有人在鄰近地點駐場即時量度噪音,要控制由舉行娛樂地點發出的噪音不可超過背景噪音 (background noise) 10 dB(A),及最好提供一條投訴熱線供人查詢云云。 就這樣,就創造了很多商機。

Comments

港燦 said…
綠同黃圈代表甚麼 ?
港燦 said…
康民署用變相租場的方法,使 "公園歌手" 在法律上變成可被噪音條例檢控的對象。

同樣,康民署用外判的制度,它對禽流感萬一真的人傳人後需負的責任可以推得一乾二淨。
rm501 said…
綠是地盤。 在測量當日跟本就不能分別噪音是從馬路、地盤、一或是公園而來。 當然仍舊有極度主觀者說公園唱歌聲仍舊擾人。 這方面真是環保專專專專家都幫不來,反而請個公關,將一句「算把啦,人家唱歌關你叉事咩」包裝一下,呃呃騙騙氹氹來過關更為有用。

黃色是廟跟空地。 屯門案中一說把唱歌活動搬到這空地上就可解決,因為空地在工廠區,不會有人投訴。 但卻忘記查實"廟宇"在噪音法中也是 noise sensitive receiver 之一,把活動搬到那裡有潛在風險,因為"廟宇"分分鐘鐘也可以告你。 它何時唱紅臉,何時唱白臉,真是估你唔到。

這類環保問題我覺是唯一解決方法只有「包容」,當你看到一班師奶連同樂手齊齊在公園唱大戲,氣氛真是很輕鬆愉快。 對比起氣焰迫人口口聲聲威脅要將事情弄大,要四處投訴的「暴民」,就很難擺脫一個選擇,要一個與他們對立的角色扮演。 客觀不來,只有感性發洩,兩面都是如此。 一個「和諧」的社會真是令人想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