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社會發展,尤其如今服務型的經濟,幾乎所有公司都有機會派員工外出工作,舉個簡單些的例子,一所普通寫字樓定時有人來保養影印機。 影印機公司的員工到你公司工作,提供服務。 另一個例子是升降機公司派員到你大樓維修升降機。
其他公司的員工到一個他們老板管理不到的地方工作,鞭長莫及,此時此刻,他們的工作安全又由誰負責?
在1997年通過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 509 章》中有所闡述,就是「佔用人」。 他有份。
佔用人的解釋 |
(5) 及 (6) 款 |
佔用人的責任 |
回帶第一集 ANNA 姐的例子,如果她是外派員工,需要到酒店呀、火車站、餐廳等工作,她的一跌就不是私了咁簡單,政府有型之手也可來研調一番。 蕉皮亂在,該地方的負責人(佔用人),豈不違反了 7 (1) (c) ? 最高可罰廿萬也。
再者,在佔用人之地受傷,不是代表只可告佔用人,也可以是同時告埋原僱主(一般責任),一炮雙響。
冇用過的法例、冇「被激活」的法例有什麼好怕。 有趣反思是按 509 的精神,「佔用人」究竟又告入過未?
可憐既 ANNA 姐又是否永遠只能充當受苦者? 難道她真的是無辜嗎?
請看下回分解。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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